將“為了規范收養登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和《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mén)、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制定本規范”修改為“為了規范收養登記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登記辦法》、《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和《華僑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門(mén)、臺灣地區的中國公民辦理收養登記的管轄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證件和證明材料的規定》,制定本規范”。
將第六條第二款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將第十六條第一款中的“年滿(mǎn)10周歲以上的被收養人”修改為“8周歲以上的被收養人”。
將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被收養人年滿(mǎn)10周歲的”修改為“被收養人年滿(mǎn)8周歲的”。
將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年滿(mǎn)10周歲以上的被收養人”修改為“8周歲以上的被收養人”。
將附件1中的“年滿(mǎn)10周歲被收養人對收養登記的意見(jiàn)”修改為“年滿(mǎn)8周歲被收養人對收養登記的意見(jiàn)”。
將附件1中的“未滿(mǎn)10周歲被收養人按手(足)印”修改為“未滿(mǎn)8周歲被收養人按手(足)印”。
將附件4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將附件5中的“年滿(mǎn)10周歲被收養人對解除收養登記的意見(jiàn)”修改為“年滿(mǎn)8周歲被收養人對解除收養登記的意見(jiàn)”。
將附件5中的“未滿(mǎn)10周歲被收養人按手(足)印”修改為“未滿(mǎn)8周歲被收養人按手(足)印”。
將附件5中的“年滿(mǎn)10周歲的被收養人簽名”修改為“年滿(mǎn)8周歲的被收養人簽名”。
將附件5中的“被收養人年滿(mǎn)10周歲、未滿(mǎn)18周歲的,協(xié)議人為收養人、被收養人和送養人”修改為“被收養人年滿(mǎn)8周歲、未滿(mǎn)18周歲的,協(xié)議人為收養人、被收養人和送養人”。
將附件5中的“被收養人未滿(mǎn)10周歲的,協(xié)議人為收養人和送養人”修改為“被收養人未滿(mǎn)8周歲的,協(xié)議人為收養人和送養人”。
將附件7中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將附件9中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第二十五條和《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修改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條和《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第十二條的規定”。